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一、檢察院不批捕後多長時間釋放?

在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捕的情況下公安機關釋放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最多不會超過24個小時,主要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當中,只規定了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的通知書以後應該立即釋放,但具體多長時間釋放就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了。

一般釋放的時間不會超過24個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02條:“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將執行回執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的三日內送達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不予批捕的幾種情況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幾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三、不批准逮捕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不是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不能因為檢察院不批准逮捕就不追究刑事責任而釋放被告人;此種情況在當前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中屢見不鮮,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從兩方面考慮解決問題:

(一)如果認為該犯罪嫌疑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一定適用逮捕,可以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其他強制措施,然後依法定程序提出起訴意見。

(二)如果犯罪情節輕微或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撤銷案件。同時作為受害人張-中本人,在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沒有明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前提下,不應提起刑事自訴。

拘留和逮捕這是有着本質上的區別的,公安機關決定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話,是有着嚴格的辦案程序的,一般會向我國人民檢察院提交出申請逮捕的呈請書,取得逮捕證以後再實施逮捕。關於不批准逮捕立即釋放的時間的問題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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