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多久能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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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多久能放人

如果公安機關要審理一些刑事案件,那麼可能會想要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如果我們想要逮捕的話,是需要在檢察院申請批捕的,那麼檢察院不批捕之後多久會放人?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瞭解相關法律知識,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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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以後還有放人的可能嗎

有可能,可能再次退回補充偵查,

每次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最多不超過二次,每次審查起訴時限最長均為一個半月。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

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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