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後能無罪釋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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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後能無罪釋放嗎?

一、檢察院批捕後能無罪釋放嗎?

檢察院批捕後可能會無罪釋放,批捕只能説明檢察院認為證據足夠了且準備提起公訴。但仍有可能在法院審判時被判無罪釋放。

另外,開庭前如有新的證據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話,檢察院也會撤案並放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並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並在宣告判決後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立案到批捕的流程有哪些?

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由立案偵查的單位制作《提請批准逮捕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署後,連同案卷材料和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批准。

檢察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逮捕條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卷材料、證據進行審查,檢察機關採取辦案人員閲卷,審查起訴部門的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的方法進行審查。對重大、複雜、疑難案件的審查批捕,應當交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檢察機關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製作批准逮捕決定書。

對於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捕的決定,製作不批准逮捕決定書,説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對於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後,對於被拘留的對象,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如果公安機關不同意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人民檢察院複議。如果公安機關的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複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在複議、複核期間,對於已經被拘留的對象,公安機關必須釋放。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等,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必須糾正,並需要將糾正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綜合上面所説的,無罪釋放就代表着當事人沒有任何犯罪的實事情況,只要達到這個條件即使當事人被批捕也是可以做此決定的,批捕只能代表着有犯罪的可能性,而不能就認定為有犯罪的情形,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都是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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