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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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宣傳傳銷活動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我國沒有宣傳傳銷活動罪,相關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之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傳銷活動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經營活動,參加者之間上線從下線的營銷業績中提取報酬的;

(二)參加者通過交納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含服務,下同)等變相交納入門費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紹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並以此獲取回報;

(三)先參加者從發展的下線成員所交納費用中獲取收益,且收益數額由其加入的先後順序決定的;

(四)組織者的收益主要來自參加者交納的入門費或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的費用的;

(五)組織者利用後參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費用支付先參加者的報酬維持運作的;

(六)其他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或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事變相傳銷活動的。

三、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沒有嫌疑人的口供可以定罪嗎?

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量刑標準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在相關的傳銷活動中,國家有關部門要追究組織者跟領導者的刑事責任,而其他因為上當受騙才參與傳銷活動的這些受害人,並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對組織者和領導者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在傳銷活動中的具體工作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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