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當事人的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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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當事人的哪些內容?

一、審查起訴當事人的哪些內容?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應當是對於犯罪的事實情節是否清楚進一步來進行審查。《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主要有下列權利:

1、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可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材料。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閲、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是多久

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日常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各個司法機關的職能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檢察院主要就是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候是需要針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着犯罪事實以及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當然了,有無附帶民事訴訟都需要審查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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