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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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1、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如何審查證據?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説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着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繫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綜上所述,審查起訴是檢察院參與刑事訴訟的主要手段和工作,刑訴法規定了其審查的內容,包括犯罪證據、犯罪事實、偵查過程手段是否合法及是否存在附帶民事訴訟等,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可以將案件退回去要求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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