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辯護黃金37天?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刑事辯護黃金37天,決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命運!

什麼是刑事辯護黃金37天?

一、律師在黃金37天內可以起到的作用

1.會見會見權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權利之一。

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後,往往與外界聯繫不暢,陷入孤立無援的境地,而又因為缺乏對法律知識的瞭解,往往會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律師在會見時,重點會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情、介紹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識,並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在眾多權利當中,重中之重是“仔細閲讀訊問筆錄、提出異議並修改的權利”並且一定要確保自己的辯解被記錄在筆錄中,千萬不要沒仔細看筆錄就簽字,也不要認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問題,差之毫釐謬以千里。

不少當事人會抱怨,筆錄上記的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自己説的沒有記在上面。

但是,在沒有刑訊逼供存在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簽名確認的筆錄內容很難被推翻,其辯解幾乎不可能被法院採納。

2.取證偵查階段所説的取證,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等證據。

證據的作用無需多言。

3.與辦案機關及時、合法、有效溝通在這一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可以及時與辦案單位溝通,提出法律意見,有利於案件的處理,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這一階段,辯護人可以向辦案單位瞭解罪名;

可以審查案件管轄是否合法,提交《管轄權異議書》;

可以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立案,確定是否遞交《提請立案監督申請書》;

如偵查人員違法取證,辯護人可以代為提出控告申訴,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

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書》《不予批捕意見書》等。

另外,在批准逮捕後,可以出具《羈押必要性審查意見書》。

4.其他法律幫助其他法律幫助,主要體現在有受害人的案件當中,及時參與、指導與受害人達成諒解,以便達成《諒解協議》等方面。

二、黃金37天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命運因為國家賠償、錯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將很難被判處無罪,往往只能追求輕判。

而在37天之內,我們至少有兩次機會可以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第一是與偵查機關溝通,爭取取保候審或者撤銷案件。

第二是向檢察院偵監部門請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會變更強制措施,一般而言是變更為取保候審。

這將大大有利於案件的處理,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

結合長年積累下來的司法實踐經驗,提出如下刑事拘留黃金37天刑事辯護3項紀律(法律條文)7項注意(專業刑事辯護),為當事人提供精準法律服務。

三、三項紀律

1、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代理申訴、控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四、七項注意

1、向偵查機關提交委託手續瞭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在親友被拘留的第一時間委託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及時提交委託手續,偵查機關知道律師介入後將避免非合法手段辦理案件;

向偵查機關了解當事人涉嫌的罪名以及案件目前的基本情況,可以有的放矢地準備辯護方案和應對措施,使案件避免失控。

2、會見當事人併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會見當事人具有重要的意義,其一是讓當事人知道自己並非孤立無援,體驗到親人的關係和不放棄,從而堅定其積極維護訴訟權益的信心;

其二是讓律師為當事人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講解法律規定使當事人在不違背客觀事實的情況下能夠最大程度地避免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

其三是告知當事人在審訊過程中所享有的迴避及拒絕簽字等訴訟權利;

其四是告知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的法定酌定情節,疑罪從無從輕的理論知識,為爭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無罪、罪輕建立基礎。

3. 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刑訊逼供等情況仍時有發生。

在親友無法見到當事人的情況下,辯護律師便成為了當事人向外傳達偵查機關違法辦案信息的唯一途徑。

辯護律師瞭解到偵查機關違法辦案的情況後,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形成對偵查機關的監督壓力,使偵查機關必須依法辦案,也直接、間接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各項權利與利益。

4.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辯護律師在瞭解案情、會見當事人以後,根據案件情況和專業的判斷,制定刑事辯護方案,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申請取保候審。

通過申請取保候審,使當事人解除羈押狀態,減輕其心理和生理壓力,同時通過申請取保候審,反映案件情況有利於當事人的理由和依據,提供給偵查機關多角度地瞭解該案,避免造成冤案。

5. 提出專業法律意見辯護律師依法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

辯護律師通過專業的角度分析案件,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避免偵查機關只聽到被害人一面之詞的情況,幫助偵查機關全面全局地辦理案件,爭取偵查機關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撤案。

辯護律師依法向檢察院提出無逮捕必要的法律意見。

在偵查機關提請檢察院批准逮捕七日內,辯護律師可以通過律師意見書的方式向檢察院提出意見,使檢察院瞭解案件可能存在的問題,讓檢察院在作出逮捕決定前審慎考慮,避免錯捕之後所可能承擔的國家賠償責任。

一旦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決定,偵查部門就必須釋放當事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6.收集無罪的證據材料供偵察機關參考根據法律規定,辯護人可以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並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7、刑事辯護人性化內容及措施刑事案件作為對自由和生命的處罰,其法律後果往往具有一次性,緊迫性,不可逆轉性等特點,對當事人及其家屬的意義極為重大,這就決定了刑事辯護業務與其他律師業務相比,人性化要求更為突出,決定了刑事辯護應以人性化服務為根本歸宿。

人性化的核心內容即為“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

做好人性化服務,關鍵是做好“三個把握”和“三個避免”。

“三個把握”指時刻把握當事人(和委託人)的想法及預期;

把握案件進展;

把握證據內容及分析結論。

與此相對應,“三個避免”指要避免與當事人想法產生嚴重衝突;

避免對案件進程的瞭解晚於當事人;

避免回答當事人問題時語焉不詳、不置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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