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什麼是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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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什麼是立功?

一、 什麼是立功?

所謂立功,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之規定,是指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情形的行為。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也在1998年發佈了《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對立功作了詳細地分情況的介紹。立功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 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注意這裏揭發和檢舉的是他人的犯罪行為,如果是自己的行為,則是坦白或者自首,不屬於立功。

2、 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這裏的重要線索,指的是對偵破案件具有決定意義的線索,根據犯罪人向司法機關提供的這些重要線索,司法機關應該進行查證。

3、 阻止他人進行犯罪活動。犯罪行為人阻止了其他人進行犯罪活動,有利於減少社會危害性,保護社會利益。

4、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這裏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應該包括同案犯。

5、 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

二、什麼是重大立功,重大立功有什麼條件?

根據我國的刑法典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立功可以分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前文所説的立功指的是一般立功。如果要成立重大立功,需要在前文所説的立功基礎上,再進一層。即,重大立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 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2、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3、 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

4、 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

5、 對國家和社會有重大貢獻等表現的。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涉及的“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等的“重大”,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

三、立功有什麼好處?

立功能夠幫助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節約司法資源,同時也會給立功人帶來好處。這些好處,其實是對該立功人表現的一種肯定。根據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對於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分別按照不同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 一般立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由立功有什麼好處這個問題,我們可以知道,立功對於當事人的意義更大多於能夠從寬處罰。當然,相關司法解釋對認定立功也有例外。即如果據以立功的線索、材料來源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

1、 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 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 他人違反監管機關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 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事實上,立功能夠給犯罪人帶來從寬處罰,也是對犯罪人的一種正面評價。所以,如果遇到這類問題,應當認真比照自身條件或者親屬條件,看是否符合立功條件。有無法斷定的,可以諮詢律師,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舉報或者檢舉,以便讓自己或親友能夠從寬處罰。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理階段,若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情形,那就會對之後的量刑產生一定的影響。而要是在之後服刑過程中,具有重大立功的情況下,則此時就是可以對犯罪分子作出減刑決定的。具體哪些屬於重大立功,而哪些又是一般立功,上文中作出了列舉,各位可以大概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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