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外號觸犯什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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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外號觸犯什麼法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外號觸犯什麼法律?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取外號觸犯《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來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源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2113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5261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4102,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在當代社會任何人的權利都必須要得到法律的維護,這是屬於法律當中所明確的規定的,比如説如果對於他人任意的進行侮辱起綽號這種行為的話,不僅僅會觸犯到我們國家的《民法》,還會觸犯到《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會進行罰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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