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宣告後的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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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宣告後的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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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判決條件有哪些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3、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總之,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同時構成招搖撞騙罪和詐騙罪的,所以説,司法機關在偵辦類似案件的過程中,沒有什麼可以選擇的餘地,根本就構不成擇一重罪處罰,因為擇一重罪處罰最起碼應該是構成了其他犯罪,但是,招搖撞騙和詐騙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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