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並後減進行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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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並後減進行處罰嗎?

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並後減進行處罰嗎?

1、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是按先並後減來進行處罰的;先減後並就是在刑法沒有執行完畢以前而又存在有新的罪行;同時也是屬於數罪併罰的一種;一般是把已執行的減去,然後再把沒有執行的刑法和後者一起進行處罰。

2、《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對新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減後並”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按“先減後並”原則計算,犯罪分子最後總的執行刑罰有可能超過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4、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綜上所述,假釋期內又犯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罪重新做出判決,合併執行刑期,假釋期內違反法律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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