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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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以後,在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否構成累犯,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緩刑犯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制度和假釋制度都是執行刑罰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釋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那麼,緩刑考驗期滿以後5年內再犯新罪亦可構成累犯。

第二種意見認為,緩刑犯不能構成累犯。其理由是: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不是執行完畢,其不符合累犯的構成要件。理由是:根據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由此可見,累犯的構成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

3、後罪發生的時間必須是在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內。

二、緩刑考驗期注意哪些問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雖然緩刑考驗期滿後再犯新罪的這種狀況不一定會被認定成為累犯,但像是這種犯罪嫌疑人,正規情況下,法院針對新罪在進行審理的時候不適於判處緩刑,因為通過當事人的所作所為可以看得出來,所謂的緩刑考驗期沒有對當事人起到任何教育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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