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導意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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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交通肇事罪量刑指導意見是什麼?

(1)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因逃逸緻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責任程度、致人重傷、死亡的人數或者財產損失的數額以及逃逸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第2條第2款規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後認定肇事司機涉嫌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並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處罰責任,司法機關對於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標準指導意見結合案情實際,造成的影響程度以及行為人主觀故意行為的惡劣程度,從六個月拘役直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來確定量刑起點,如果行為人只有違章行為,並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則不以犯罪論處,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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