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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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審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申請的期限是多久?

取保候審申請的期限是最長不能夠超過12個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的規定是什麼?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在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

在當代的社會涉及到取保候審方面的問題,實際上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是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在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之下,是可以由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其代理人提出申請,然後由有關機關對此進行一定的審核,並且做出最終的決定。但是取保候審最長不能夠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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