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入境對外國人拘留審查怎樣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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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法入境對外國人拘留審查怎樣規定?

違法入境對外國人拘留審查怎樣規定

違法入境對外國人拘留審查的規定是,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後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六十條 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當場盤問或者繼續盤問後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進一步調查的,可以拘留審查。

實施拘留審查,應當出示拘留審查決定書,並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詢問。發現不應當拘留審查的,應當立即解除拘留審查。

拘留審查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複雜的,經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檢查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六十日。對國籍、身份不明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自查清其國籍、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外國人涉嫌犯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外國人涉嫌犯罪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對於進入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來講,是需要遵守我國的法律制度的,我國各項法律制度均適用於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不過外國人在我國構成刑事犯罪,我國司法部門也有管轄權,當事人是要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對違法入境的外國人,拘留審查期限,一般是30天,最長不超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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