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偵查期限的時間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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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偵查期限的時間為多久?

一、故意傷害偵查期限的時間為多久

故意傷害罪偵查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若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二、故意傷害罪程序怎麼走

故意傷害罪程序的辦理首先是確定一個管轄的機關,一般情況下都是由公安機關來進行一個管轄,具體的就是包括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會到現場來進行一個調查取證,包括相關的一些視頻的調度等等,這樣就是進行一些證據方面的採集。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2、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3、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鑑定後,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4、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5、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案件的偵查都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最長的期限是不能超過二個月,在沒有獲得上一級部門批准的情況之下是不能做出任何延長期限的行為,所以,執法人員就一定要把握好時間收集相關的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如果存在超期的羈押是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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