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拘役和緩刑有沒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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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處拘役和緩刑有沒有案底?

判處拘役和緩刑有沒有案底

凡是經過法院判決有罪的,均有案底,案底是一個人違法犯罪的記錄,嚴格意義上僅指刑事犯罪記錄。經過法院審判定罪的罪犯,包括免除刑事處罰的情形和宣告緩刑的。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發《關於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第二條 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犯罪人員信息庫

為加強對犯罪人員信息的有效管理,依託政法機關現有網絡和資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司法行政機關分別建立有關記錄信息庫,並實現互聯互通,待條件成熟後建立全國統一的犯罪信息庫。

犯罪人員信息登記機關錄入的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犯罪人員的基本情況、檢察機關(自訴人)和審判機關的名稱、判決書編號、判決確定日期、罪名、所判處刑罰以及刑罰執行情況等。

二、拘役是什麼意思?

拘役是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被判處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較輕,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險性。如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對他人採取非法剝奪自由的手段,將其鎖、捆在某一地點,其犯罪行為較輕,但這種行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隨時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對於這類犯罪,可給予拘役的刑事處罰。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什麼叫做緩刑?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具有以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

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案底跟刑事法庭最終做出的刑罰是沒有任何的關係的,哪怕就是管制都會留下案底的。我國公民在沒有觸犯刑法的情況下不可能會被法院判處拘役或者緩刑的,事實上,只要判定當事人是有罪的,哪怕事後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免於追究刑事責任了都會留下犯罪的記錄的,也就是我們所説的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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