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8.32K

工程發包人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施工方後,會簽署一份工程承包合同,並且要求施工方繳納一筆工程質量保證金。為了加強對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的管理,規範建築市場,安徽省出台了有關管理辦法。那麼,安徽省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安徽省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是什麼?

安徽省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責任,根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築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築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保證金的預留、使用和返還等應遵守本實施細則。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地區保證金的預留、使用和返還進行監管,具體工作由建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監督機構)實施,交通、水利行業有規定的按照行業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參照執行。

第四條、建築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為24個月,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還應約定爭議的處理程序以及缺陷責任期內出現缺陷的索賠方式等。

第五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由於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建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缺陷責任期從轉移佔有建築工程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六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按工程價款預算總額的5%預留保證金。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消,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併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第七條、社會投資項目保證金預留數額不低於工程價款預算總額的3%.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將保證金委託本市金融機構託管,並簽定《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託管協議書》。

第八條、質量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與備案時應檢查工程質量保證金落實情況,審核受託銀行出具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單》。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內,由於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擔鑑定及維修責任。對於實行工程分包的建築工

程,由於分包單位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承擔鑑定及維修責任,並負責向分包單位追償。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單位不承擔鑑定及維修責任,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第十條、承包人不履行保修義務或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的能力或條件時,由發包人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並書面告知承包人和質量監督機構。經核實後,質量監督機構向受託銀行出具《建築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受託銀行接到該支付單後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第十一條、如發包人和承包人皆不履行保修義務或不具備履行保修義務的能力或條件,經質量監督機構在相關媒體上公告後,由質量監督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並書面告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維修項目經驗收合格後,質量監督機構向受託銀行出具《建築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受託銀行接到該支付單後從保證金中支付維修費用。

第十二條、由發包人委託隊伍維修或質量監督機構指定維修後,不免除原承包人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前,發包人應對工程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並應通知施工單位按規定進行維修。

第十四條、工程缺陷責任期滿後,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保證金返還申請,發包人應在接到承包人返還申請14日內,會同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進行核實。

如無異議,發包人應在《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申請單》上籤署同意意見後報質量監督機構。質量監督機構在質監信息網上公示一週無質量異議後,向受託銀行出具《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受託銀行應在14日內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第十五條、工程質量保證金全部返還後,承包單位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繼續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

第十六條、受託銀行未接到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建築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通知單》或《建築工程維修費用支付單》的,不得擅自返還或挪用保證金。

第十七條、本細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規定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比例、返還方式。對工程質量缺陷期及維修責任也進行了規定。按照安徽省規定,工程雙方簽署合同後,施工方要按照合同金額的5%向發包人支付質保金。在工程驗收合格後,方可要求返還這筆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