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院司法鑑定的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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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高院司法鑑定的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在當今這個社會,科技的發展是有目共睹的,在許多地方案件的審理過程中都會運用科技等專業知識進行司法鑑定,大家都知道的是,司法鑑定包括委託鑑定等,對於司法鑑定的相關事項法律也是要進行嚴格管理的,比如説山東省高院司法鑑定的管理實施細則是怎樣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第一章 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基本原則

第一條 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擇優原則;

(二)獨立、客觀、公正原則;

(三)迴避原則;

(四)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原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過程中,依據職權或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需要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評估、審計或拍賣時(以下統稱司法鑑定),由合議庭委託本院司法鑑定機構或由本院司法鑑定機構委託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第三條 凡需要進行司法鑑定的案件,應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鑑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不能自行鑑定時,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統一對外委託鑑定。暫未設立司法鑑定機構的法院,應指定某一個部門代行司法鑑定機構職責,並配備專職司法鑑定人員。

第四條 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範圍:本院或上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不能獨立進行的財務檢查與會計審計,工程造價諮詢與認定,資產價值評估,扣押、追繳、沒收、查封物品價格認定,資產拍賣、變現,產品質量檢測,知識產權鑑定,專業性能檢測及其他專門性問題的技術定。

二、第二章 社會鑑定機構與鑑定人入冊登記、年度審核

第五條 凡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檢測、評估、拍賣機構和個人,應向當地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提出申請,並填寫《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名冊入冊申請書》、《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家名冊入冊申請書》(以下簡稱入冊申請書),並提交相關資料。為避免重複登記,採取一次性入冊登記辦法。依據自願原則,申請人也可直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但不得在各級人民法院重複申請。

第六條 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企業或社團法人簡介、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

(二)專業資質證書及複印件;

(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執業資格和主要業績;

(四)年度審驗文書及複印件;

(五)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七條 社會鑑定機構申請入冊的必備條件:

(一)有5名以上取得行業鑑定資格或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

(二)有自已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三)有與其所開展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五)執業文明,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信譽,工作業績突出,無違規違紀行為。

第八條 以個人名義自願接受人民法院委託從事司法鑑定,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家名冊的專業技術人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單位介紹信;

(二)專業資格證書;

(三)主要業績證明;

(四)其他必要的文件、資料。

第九條 個人申請入冊的要求和條件:

(一)具備所從事行業的執業資格;

(二)具有所從事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本行業鑑定工作5年以上;

第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應結合工作實際和社會鑑定機構、鑑定人的情況,制定本級入冊標準和條件,既要適應本級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需要,

又要做到擇優選定,寧缺毋濫。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自願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個人提交的《入冊申請書》等相關資料,進行全面考察審驗後,擇優選定符合要求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將初審列入本級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和個人,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審批,同時提交《入冊申請書》2份和審驗的相關資料複印件1份。

第十三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下級人民法院初審上報名冊中的鑑定機構和個人的有關資料進行審驗後,辦理審批手續,並分別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名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專家名冊》。

第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在下級人民法院報批的名冊中挑選資深機構或鑑定人,列入本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名冊,但需徵得該機構或本人的同意。

第十五條 對批准列入《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按照區域、專業進行分類編號。分為《基層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中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並按魯 市簡稱(漢字) 5位數字號碼(前2位用於專業分類,後3位為序號)的順序進行編號。具體專業分類編號為:01一會計審計;02一房產評估;03一土地評估;04一工程造價;05一資產評估;06一產品質量檢測;07一價格鑑證;08一知識產權;09一拍賣;10一其他專業。

第十六條 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對列入《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相關資料整理編印後,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統一編序後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被公告的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即可接受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委託,從事人民法院訴訟案件的司法鑑定工作。未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和個人,除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一般不得從事訴訟案件的司法鑑定業務。

第十八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建立的《司法鑑定人名冊》,實行所轄區域內共享。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可以在本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從事司法鑑定工作,但一般不得從事上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的司法鑑定業務。

第十九條 司法鑑定所涉及的專業未納入名冊時,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擇優選定受委託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鑑定。如果被選定的單位或專業技術人員需要進入《司法鑑定人名冊》時,仍應逐級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按有關規定可以收取申請進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鑑定機構和個人的審核登記管理費。入冊後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的,按規定交納公告費。

第二十一條 全省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由省高級人民法院統一製作,不單獨向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頒發入冊證書。

第二十二條 列入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的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應接受入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的年度審核,並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年度業務報告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變動情況;

(三)工作設施變動、更新情況;

(四)執業資格證書及複印件;

(五)其他變更事項及相關資料。 年度審核的時間為每年的2月1日至28日。

第二十三條 年度審核有重大事項需要變更的,逐級報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備案。

第二十四條 自願退出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人名冊》,不再從事司法鑑定的鑑定機構、鑑定人,應向入冊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寫出書面申請,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取消其鑑定資格,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備案,並在《人民法院報》予以公告。

三、第三章 鑑定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鑑定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瞭解案情,要求委託部門提供鑑定所需材料;

(二)勘驗現場,審查材料,詢問與鑑定有關的當事人,採集有關鑑定資料,決定鑑定方法;

(三)自主闡述鑑定觀點,與其他鑑定人意見不一致時,可保留個人意見,不在鑑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接受違反法律程序和規定的委託。

第二十六條 鑑定人具有下列義務: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鑑定中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三)及時出具鑑定結論,並對鑑定結論負責;

(四)妥善保管送鑑的卷宗和材料;

(五)依法出庭宣讀鑑定結論,並回答與鑑定相關的提問。

第二十七條 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系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及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曾擔任過本案的證人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正鑑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具有迴避情形的鑑定人,需要回避時,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決定。

首先就是進行司法鑑定的時候,應當堅持的幾大原則,其中包括公平公正的原則、迴避原則以及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和人民法院進行指定相結合的原則。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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