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醫生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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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醫生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一、在我國醫生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二、如何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該罪是選擇性罪名,生產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假藥罪;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銷售假藥罪;既主產又銷售假藥構成犯罪的,是生產、銷售假藥罪。

該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犯罪對象僅限於假藥,是指依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

該法第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標準不符合。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

(3)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這種情況一般是以一種低價藥品冒充一種高價藥品。)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處理:

(1)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未取得批准文號生產的。

(3)變質不能藥用的。

(4)被污染不能藥用的。

作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假藥,專指人用藥,而不包括獸用藥重其他動植物用藥。

該罪的客觀方面,生產假藥的行為表現為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非法加工、製造假藥的行為。銷售假藥,是指將自己生產或他人生產的假藥非法出售(批發或零售)的行為。在刑法修正案(八)以前,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只有達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才可能構成犯罪,修正案(八)出台以後,只要實行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將構成該罪。

在犯罪主體方面,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生產、銷售的是假藥,仍然生產、銷售。若出於過失,則不能認定為生產、銷售假藥罪。

對於銷售假藥的醫生來説,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這是肯定的,但是相應的刑事責任也得根據生產銷售假藥的非法獲利以及給患者造成的影響才能具體分析,既然是假藥,那就很有可能使患者在服用了該假藥以後出現死亡或者是其他比較嚴重的併發症,而且不代表着醫生銷售假藥沒有造成後果就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了,構成銷售假藥罪的,量刑也是在三年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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