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法律條文規定售賣假藥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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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假藥罪法律條文規定售賣假藥怎麼處罰?

銷售假藥罪法律條文規定售賣假藥怎麼處罰?

銷售假藥罪法律條文規定售賣假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據《藥品管理法》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1)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2)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3)變質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6)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二、生產、銷售假藥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

(一)依照國家藥品標準不應含有有毒有害物質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

(二)屬於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避孕藥品、血液製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產婦、嬰幼兒、兒童或者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

(四)屬於注射劑藥品、急救藥品的;

(五)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批准文號,且屬於處方藥的;

(六)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檢驗。司法機關根據檢驗結論,結合假藥標明的適應病症、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況認定。

生活中,生病的情形是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為了使得自己能夠更快的痊癒,一般都會到醫院就醫,此時若是醫院售賣的是假藥,那麼無疑會給病人的人身帶來更大的損害,更有甚者可能會導致其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故而售賣假藥的行為會受到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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