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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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判?

一、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既遂怎麼判?

最低處罰是三年的有期徒刑,最高處罰是死刑。具體的量刑與被非法運輸的危險物質的種類、非法運輸的方式、非法運輸的目的等因素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運輸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的核材料管理制度。核材料是一種用來在原子反應堆中進行核聚變,同時產生原子能的放射性物質,其本身具有放射性,極易對人體造成損害。核材料一旦落入犯罪分子之手並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後果將不堪設想。我國目前也已經出現了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犯罪。

因此,為了維護公共安全,國家必須對核材料的買賣、運輸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運輸核材料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凡違反國家有關核材料買賣、運輸的規定,擅自買賣、運輸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都必須運用刑法武器予以嚴懲。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1、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2、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3、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買賣、運輸核材料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核材料而非法買賣、運輸,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危險物質,比如説爆炸物、核物質等,只要是行為人非法運輸的,都是需要被予以處罰的,但是運輸的物質不同、運輸物質的數量不同,人民法院對行為人的定罪量刑的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無論如何都是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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