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的限制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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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的限制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對減刑的適用條件和限制情形作了詳細規定,對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犯罪行為人,予以應當減刑的決定。而在減刑的限制方面主要是對其刑期的限制。下面本站小編就告訴大家減刑的刑期限制具體是怎樣的。

一、應當減刑的犯罪行為人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二、減刑的限制是怎樣的

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減刑相關知識介紹:

1、減刑的程序

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2、無期徒刑刑期的計算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減刑刑期的限制主要是為了保證犯罪分子能夠實際服刑一段時間。原判刑罰不同的,在減刑的時候具體的刑期也是不同的。其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而要是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希望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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