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與假釋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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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與假釋的區別是什麼
緩刑,也稱為暫緩執行刑罰,指法院在刑事審判中,根據被判處刑罰的罪犯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執行。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緩刑和假釋的區別在於:
(1)性質不一樣.緩刑是刑罰裁量制度,假釋是刑罰執行制度。
(2)適用對象不一樣.緩刑適用於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釋適用於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結果不一樣。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來的刑罰,緩刑期滿,即當作沒有執行刑罰,而假釋是提前釋放,有條件不執行原來的刑罰。
(4)作出決定時間不一樣.緩刑是判決時候作出,假釋是服刑期間作出,都是由人民法院作出;
(5)期間具體要求不一樣.假釋要求更高。
(6)實質適用條件不一樣.緩刑實質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悔罪態度好;假釋是認真遵守監獄規定,積極勞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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