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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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訴主體

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重新審查和處理案件的一種訴訟請求。申訴作為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在司法實踐中佔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材料來源中最經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機關發現錯誤裁判的一個重要途徑。申訴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是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並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申訴沒有期限限制。

二、申訴條件

申訴只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材料來源之一,能否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取決於申訴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為了充分保障當事人等的申訴權,使司法機關能夠統一理解、掌握和執行“確有錯誤”的標準,確保合法的申訴能夠引起重新審判的結果,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對申訴的理由作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材料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對於符合以下法定申訴理由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申訴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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