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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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1)申訴必須由受行政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自己提出,如受處分人已死亡,其近親屬也可以為提出。

(2)必須有明確的申訴請求和理由。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提出申訴。

(4)必須在法定的申訴期限內提出,即自接到行政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30日之內提出。

(5)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

二、刑事申訴需要哪些材料?

再審申請人或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或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或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二)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複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三)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或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

三、刑事案件申訴時效規定有哪些?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刑事案件的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的。

所以在我國刑事案件的申訴一般應在2年內進行申訴,除了上面3種特殊情形,一般都會受到2年的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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