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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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進行刑事申訴,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當然也是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不過,只有具有相應資格的人,才有權提起刑事申訴。同時,還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到底進行刑事申訴的條件都有哪些呢?

一、刑事申訴的條件都有哪些

人民法院對已經審結的案件發現確有錯誤的,依其審判監督職能,有權對案件提起再審,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提起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法定的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在民事訴訟中有權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和公職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和審判委員會,他們共同對本院的審判行審判監督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適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提起再審的客體必須是人民院確有錯誤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所謂確有錯誤,既包括認定事實的錯誤,又包括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既包括適用實體法錯誤,也包括法定程序錯誤。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發現錯誤,不能提起審判監督。另外,人民法院對未生效的裁判發現錯誤的,只能通過二審程序糾正錯誤,而不能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3、必須由有權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組織作出裁定書以決定再審,方能啟動再審程序。

二、重新審判的案件怎樣處理?

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訴或抗訴;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認為必須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直接改判後,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應當對被告人實行數罪併罰的案件,原判決、裁定沒有分別定罪量刑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重新定罪量刑,並決定執行的刑罰。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經再審查清事實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經再審仍無法查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宣判被告人無罪。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的刑事自訴案件,應當依法作出判決、裁定書;附帶民事部分可以調解結案。

根據規定,提起刑事申訴的需要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後的兩年內提出,當然有特殊情況下的,則不受這個時間限制。至於提起刑事申訴的條件,上文中也是作出了講解。若不符合規定的條件,那麼就無法啟動再審程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浙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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