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申訴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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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申訴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的申訴條件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二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二、申訴主體的義務是什麼

根據有關規定,刑事申訴主體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點:

1、必須按決定的程序提出申訴。如案件未處理完畢,可以向正在辦理的部門反映情況,不能進行復查程序;再如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申訴,超過這個法定時效申訴的就不一定能立案複查;還有依照部門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申訴,不得以申訴為藉口到司法機關無理纏訴或越級申訴。

2、必須按決定的方式提出申訴。申訴人應出具申訴書,並附原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製件;委託他人申訴的要有委託書等。

3、不得因提出申訴而停止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刑事案件當中的申訴與申請再審是不一樣的,而申訴的提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也是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至於應該向誰提出申訴,除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而對於提出的申訴,若是審查發現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則會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重新進行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就提出申訴的條件有相應的規定,而在很多情況下其實都可以提出申訴,此時如果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外,其實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是可以的。在提出申訴的時候,要求出具申訴書,同時還要附上之前的判決書或者裁定書、決定書的副本或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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