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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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對他人人身進行拘禁的,主要是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而這恰好是我國《刑法》保護的法益之一,因而在具有這類行為的情況下,如果同時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標準,則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拘禁罪,肯定就要對行為人作出處罰。不過要是此時行為人又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話,那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要怎麼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該如何處理

一、非法拘禁投案自首應該怎麼處理

非法拘禁者觸犯刑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情節的,屬於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怎麼認定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至於被公安機關,羣眾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為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為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為自首。

投案自首屬於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情節之一,一般要是認定罪犯的自首行為成立的話,那麼在最後量刑處罰的時候,法官也是會充分考慮到,然後對罪犯的處罰自然也是比較輕的。至於非法拘禁投案自首該如何處理,這個時候,一般是可以對其減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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