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折抵刑期是否計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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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折抵刑期是否計算減刑?

一、 羈押折抵刑期是否計算減刑?

羈押折抵刑期不計算減刑,折抵刑期是受刑人在判決執行前羈押的期間換算刑期。刑法中規定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的“羈押”,屬於“判決前”所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中的拘留和逮捕措施中的剝奪自由的暫時性強制措施。而減刑是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狹義的減刑是指依法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減刑情節時,由負責執行刑罰的機關報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減輕原判刑罰的刑事司法活動,所以兩者是沒有直接關係的。

二、《刑法》對減刑的規定是什麼?

第七十八條規定: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對於羈押折抵刑期的具體計算情況,還需要按照不同的羈押類型和類型來進行辦理,不同的羈押種類所認定的折抵期限是不同的。涉及到減刑的相關情況,也需要按照規定來進行適用處理,必須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基礎上才可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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