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羈押能否折抵緩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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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羈押能否折抵緩刑期

看守所羈押能否折抵緩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徒刑緩刑日期問題的覆函》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1月9日〔63〕法研字第55號函已收閲。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在判決前的羈押日期是否可以折抵緩刑日期的問題,我院1956年9月26日法研字第9664號關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管制前羈押日數如何折抵問題的批覆曾經作過解答,即:“緩刑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因此,不必把判決前的羈押日數折抵緩刑日期。”這個批覆曾抄送各省、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請你院仍按此批覆轉告有關的人民法院。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哪些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重新計算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檢察院批准。但須報檢察院備案,並受檢察院監督。

另有重要罪行是指與逮捕時的罪行不同種的重大犯罪和同種的將影響罪名認定、量刑檔次的重大犯罪。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對於因鑑定時間較長,辦案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案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應當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

一般在判刑之前有先被羈押過的,若之後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那之前先行羈押的期限其實可以對刑期進行折抵。不過,若是被宣告緩刑的話,因為並非是實刑,而是對犯罪分子的一種考驗,這樣的情況下就算之前有被先行羈押,但是也不能對緩刑的日期進行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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