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不認罪受賄罪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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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不認罪受賄罪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一、被告人不認罪受賄罪判決書的上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為十日,自接到判決書第二日開始計算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必須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決書10日內,向原審人民法院或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裁定,提出上訴的期限為5日。原審法院做出判決、裁定後,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請求。

二、不認罪能定罪嗎?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根據上述規定,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説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反過來説,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三、受賄罪的量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內容正是對貪污罪量刑的規定。雖然這次刑九中並沒有很直接規定對受賄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修改,但在《刑法修正案九》第44條中,明確對貪污罪的量刑進行了調整,由此可見從該修正案開始,其實也是對受賄罪的量刑進行了修改的。

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其實不管是受賄罪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為,也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任何情況下刑事判決書的上訴期限都不會發生改變。而且,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相信法院也不可能在既沒有口供又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去判定一個人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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