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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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我國刑事審判工作存在的一個普遍的漏洞就是司法審判工作人員的自由裁決的幅度有些過大,特別是對同樣的犯罪情節,而且雙方都有認罪的這種態度,但是有可能就做出了不一樣的量刑結果,所以就導致有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認為自己也認罪了,但是認為判決的結果有些不公正,對此也是能夠提起上訴的,但是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是在十天之內。

一、醉駕認罪不認罰上訴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中規定上訴期限,旨在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必要的時間考慮、準備上訴,以更充分地行使上訴權,同時保障第二審程序及時、順利進行,並且使正確合法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迅速執行,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得到及時糾正。

對於刑事訴訟上訴期限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二、上訴會加重刑罰嗎?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 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於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

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

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

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

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

5、不得加重數罪併罰案件的宣告刑;

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也不僅是醉駕案例當中存在着認罪不認罰,從認罪認罰制度出台以後,我國對於認罪認罰從輕處罰的這個幅度一直都沒有進行一個精準的確定,僅憑工作人員結合當前的案件自己卻決定從輕處罰的幅度這就容易造成量刑不精確,對於當事人,如果真的不認罰的話,十天之內提起上訴,雖然不能保證上訴可能會相較一審的量刑減輕,但是也絕對不會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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