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偵查要採取強制措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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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偵查要採取強制措施嗎?
不一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偵查的時候不採取強制措施的做法當然是合法的,如果在立案偵查的同時就對報案人口中的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這才是不合法的。就拿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條件來説,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當事人實施的犯罪,公安機關無權拘留的。
因為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是有證據能證明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是第一步,不可能在立案偵查的同時就直接採取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立案偵查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無論什麼都不能影響立案。公安機關對於接到的報案,決定立案偵查的,立案偵查是沒有期限的限制,但是對於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立案偵查期限是有限制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