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審查起訴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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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批捕審查起訴流程是什麼?

審查起訴包括程序性審查和實體性審查。主要審查程序包括;

1、由案件承辦人負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並作出適當處理。

2、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以及法律的使用。應當認真審閲案件材料,包括訴訟文書和各種證據材料,仔細審查案件中的疑點和難點,得出正確的結論。

3、複核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證據。審查起訴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直接訊問證人、或者重新進行鑑定、堪驗和檢查。

4、審查過程中,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須的證據材料,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5、承辦人審查後,應提出起訴或不起訴意見,報刑事檢察部門負責審核,刑檢部門負責人提出審核意見後,應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

刑事案件批捕審判流程要經過刑事拘留、審查批捕、偵查、審查起訴、開庭審理這幾個階段。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一定期限的關押,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確定需要後進行偵查。此時由公安機關繼續進行偵查,如果是偵查困難的案件會耗時較長。最終檢察院進行審理,決定對罪犯的刑期。

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最終審理都有各自規定的期限,公安機關、檢察院要互相配合,在一定期限內完成各自的任務。公安機關負責刑事偵查,出具各項相關證據。檢察院則是兩次決定其是否為罪犯,作為家屬會在這兩個時間點得知能否被釋放。過程中需要再次延長的重大案件也是有延長期限的。

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行政案件,案件審理都是有一個期限的,每個案件都必須在規定的期限之內審理完畢,否則就是違反程序規定。而在刑事訴訟當中,案件的審理期限一直都是比較重要的,此時是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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