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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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需要在規定時間內移送給人民檢察院,然後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提起公訴。而對於審查起訴的流程,法律中也是有規定的。那到底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就來為你進行詳細解答。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相關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流程大致如下:

(1)審查受理偵查機關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案件;

(2)如果證據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補充材料或者補充偵查;

(3)對審查的案件,根據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如何處理

一般的刑事訴訟過程,是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主要應當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有無遺漏罪行,是否有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等。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案件後,可能就有兩種結果,一是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認為不具備起訴條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不具備起訴條件的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種情況就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與定罪量刑有關的重要情節,需要補充偵查。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是有期限限制的,即公安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卷材料後,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院無論是做什麼都是必須要按照法律中的規定來操作的,否則就會構成程序違法。在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時候,也有相應的流程要求。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後,要麼做出提起公訴的決定,要麼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要是不起訴的話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並且還要及時同時當事人和公安機關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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