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賄的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以行賄的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以行賄的方式變相謀取私利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通常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三)、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是針對正當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行賄人為了走私而行賄於海關人員;為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行賄於工商人員、技術監督人員;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學、招工、提職、農轉非的條件而行賄於有關人員;為了減、免税而行賄於税務人員等。

以行賄的方式謀取私利屬於觸犯了兩個罪行,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可判處5到10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行賄人為了謀取私利,利用行賄的方式進行斂財,嚴重了違反了經濟秩序,造成了經濟損失,因此兩種罪行可以一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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