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行賄的行賄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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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行賄的行賄量刑標準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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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的量刑標準

行賄的量刑標準

根據第三百九十條規定了行賄的量刑標準,對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關於自首,本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鑑於賄賂犯罪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取證難度較大而行賄與受賄又是對應的,密切聯繫在一起的,行賄人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實際上是對於受賄人的揭發檢舉,屬於立功表現,因此,為了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嚴厲打擊受賄犯罪,落實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本條第2款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對行賄人自首的特別規定,是對我國自首制度的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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