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損失130萬能不能免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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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玩忽職守損失130萬能不能免處刑罰?

玩忽職守損失130萬能不能免處刑罰?

玩忽職守法院免除處罰是否可以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的。實踐中,行為人因工作失誤往往也會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是與玩忽職守罪客觀行為特徵不同以及導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原因不同,所以不能按照玩忽職守罪量刑處罰。

需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免予刑事處罰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處罰,但因為自首或其他情節,導致不用接受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免於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於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

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等等。追訴時效具有法定約束力,超過追訴時

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法院量刑會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是否累犯、有無自首、立功等從輕減輕情節,以及當事人的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建議及時委託律師,會見當事人,瞭解案情提供法律幫助,辦理取保候審;閲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查清案情,盡最大努力爭取最低刑期或緩刑,以免錯過最佳時機,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1、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造成有關公司、企業等單位停產、嚴重虧損、破產的;

(5)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鉅額外匯被騙或者逃匯的;

(7)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2、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以玩忽職守罪論處的,具有《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

玩忽職守往往表現為國家公職人員不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對待工作敷衍了事,工作態度不好,甚至有不負責任的情況,但法律上面也要求這一行為需要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一切瀆職類型的犯罪的,玩忽職守罪就是其中的一種,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玩忽職守罪的刑事案件時,此時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來審查犯罪行為人是否存在一定的量刑情節的,如果存在,是可以改變量刑的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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