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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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犯玩忽職守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是具體是指:
(1)造成傷亡達到下列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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