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拒絕提供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既遂一般要怎麼判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般情況下,單純的不配合拒絕提供證據是不構成犯罪的,只有故意做假證的可能涉嫌包庇罪但是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是例外,只要拒絕提供就構成本罪不用故意做假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拒絕提供間諜犯罪證據罪在客觀上表現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國家安全法》第18條規定,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瞭解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公民和有關組織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因此,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提供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和有關證據,這是公民應盡的義務,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沒有履行這一特定的義務。本罪是一種不作為犯罪。

所謂拒絕提供,是指國家安全機關在調查間諜犯罪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不肯告訴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關情況、證據。既可以明確表示不予提供或不知道,亦可以是雖未明確表示不予提供,但對所知道的情況、證據採取躲避、推諉、裝糊塗、東拉西扯等方法拒絕提供,使得國家安全機關無法瞭解到有關的情況及證據。如果國家安全機關沒有向其調查取證,就談不上所謂拒絕,即使其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或者掌握了他人的間諜犯罪證據,而沒有主動報告、提供有關情況或證據即知情不舉,也不構成犯罪。

本罪屬結果犯,拒絕提供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經過教育,仍堅持拒絕提供的;拒絕提供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如耽擱了國家安全工作,致使間諜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證據消失的等;基於卑鄙動機如因與執行公務的國家安全工作人員有夙怨欲求報復而拒絕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構成犯罪的妨害國家安全公務的違法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拒絕提供的;等等。

對於這種拒絕提供非法行為的證據的犯罪來説,此時是會影響到我國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處理的,同時,如果是拒絕提供的行為針對的對象是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拒接提供證據的犯罪行為人的主觀就是十分惡劣的,要被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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