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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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6個月緩刑一年可以嗎?

可以,當犯罪分子被判處了六個月拘役並緩刑一年的意思是指在緩刑一年內如果沒有犯罪行為時,原判的六個月拘役也是不會執行。如果當事人在緩刑期限又觸犯了新的罪行後,司法機關也是會撤銷緩刑處罰,同時也是會對當事人執行原先六個月的拘役並加上新罪的量刑。

拘役六個月並且緩刑一年,是指宣告緩刑一年期滿後,原判六個月的拘役不用再執行。前提是一年內不能再犯罪,否則撤銷緩刑,原判六個月加上新罪的量刑,合併執行。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

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至於罪行性質相對更輕的被判處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僅僅是根據罪行性質作出具體量刑,法院認為有必要適用管制刑罰進行處罰,所以故將管制刑列為不適用緩刑制度的獨立刑種。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在對其進行處罰時會根據當事人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來確定,當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當事人有悔罪表現以及不會繼續給社會大眾造成危害時,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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