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敲詐勒索罪怎麼減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構成敲詐勒索罪怎麼減刑?

一、構成敲詐勒索罪怎麼減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怎樣才能減刑,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如何規定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減刑的時間規定內容是什麼?

1、減刑的起始時間,是指罪犯被執行刑罰多少時間後才可以依法減刑;減刑的間隔時間是指第一次減刑與第二次減刑之間應相隔多少時間的規定。被判處五年以上的,一般在執行一年半以後可依法減刑,兩次減刑之間一般應相隔二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減二年至三年,第二次減刑時,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被判處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規定適當縮短起始和間隔時間;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二年後方可減刑;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緩期二年執行期間不得減刑,二年執行期滿可減刑。

2、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不得少於十二年。

三、哪些行為構成了敲詐勒索的行為?

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達到了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則構成搶劫罪)。

1、恐嚇手段:包括明示、暗示,語言、文字、手勢、動作,直接告知或者第三者轉達,利用自己曾經犯罪的經歷、從事特定職業(如新聞記者)、擔任某種職務等身份威脅。

2、恐嚇內容: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即使對方清楚不交付財物就會招致惡害。這種惡害,只要足以使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

3、恐嚇實現:行為人所告知的惡害可由行為人自己實現,也可由第三者實現;但由第三者實現時,行為人必須使對方知道行為人能夠影響第三者,或者讓對方推測到行為人能影響第三者。在這種情況下,不要求行為人與第三者有共謀關係。

敲詐勒索罪中的惡害是不要求實現的,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實現惡害的真實意思。通告虛偽事實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進而交付財物的,也成立本罪。也不要求惡害的實現自身具有違法性。

如果犯罪嫌疑人出現了敲詐勒索的行為的,且被判處相應期限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坐牢期間如果有符合相應條件的或者有其他重大良好表現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減刑的。但是對於減刑期限的內容,我國法律中是有着嚴格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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