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是否適用緩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W

危險駕駛罪是否適用緩刑?

我國國家駕駛人員的行為準則為應當進行規範化管理,於是便有了交通法的頒佈和相關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其中關於醉駕的處罰中也會有相應的徒刑判處。那麼,危險駕駛罪是否適用緩刑呢?按照刑法的規定,適用於緩刑的情況當事人應當滿足血液酒精含量的合理範圍內才可判處緩刑。

一、“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

(1)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一般標準。通過上述內容的分析,我們知道當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有所下降;當達到150毫克時,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50%,從而會導致其動作失調,手腳失控,同時極易造成車禍。那麼我們為了有效打擊酒駕行為,避免車禍的發生,就要把“醉駕”適用緩刑的酒精含量標準控制在150mg/100ml以內;又因為飲酒者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其反應能力就會下降一個檔次,所以我們就在“醉駕”入罪的標準—80mg/100ml的基礎上增加50毫克,這樣應就得出了“醉駕”入罪後適用緩刑的標準,即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酒駕人員,在量刑時可以判處緩刑。

(2)“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特殊標準。所謂“特殊標準”就是説不是所有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小於130mg/100ml的醉駕人員在定罪量刑時都適用緩刑。

二、“醉駕”入罪適用緩刑的特殊標準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適用緩刑還要考慮一些特殊情況。

①因“醉駕”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對人身或財產的賠償數額在5000元以下的,可以適用緩刑。單純的“醉酒駕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但如果因“醉酒駕駛”行為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則加大了對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這樣在緩刑適用上就不能僅僅侷限於酒精含量的多少,而同時要考慮發生交通事故後“酒駕”行為對人、車、物的損害程度。較輕微的交通事故在損失賠償數額上一般不會超過5000元人民幣,數額在5000元以內的交通事故賠償往往容易協商解決,也不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和危害,所以將賠償數額確定在5000元以下也作為適用緩刑的一項酌定情節。

②因“酒駕”被拘留、罰款或因“醉駕”受過刑罰處罰的,不適用緩刑。這是參照刑法中的“累犯”的規定而設置的條件。簡單的説,就是凡是有因“酒駕”而被處罰前科的均不適用緩刑。“醉駕”入罪的主要目的就是預防和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同時震懾犯罪。對於那些屢教不改的“酒駕”和“醉駕”人員就要毫不客氣的嚴厲打擊。

③無證“醉駕”的,不適用緩刑。“無證駕駛”本身屬於較為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行為人在違法的同時又實施了“醉酒駕駛”的犯罪行為,增加了社會危害性,加重了交通安全隱患,應當嚴肅處理、嚴厲打擊,因此該行為不能適用緩刑。

④“醉駕”肇事後逃逸的,不適用緩刑。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從上述法律條文來看,普通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就要對行為人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超出了“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適用條件;[4] “醉駕”肇事後逃逸的,當然不適用緩刑。

⑤ “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的,不適用緩刑。“抗拒抓捕”屬於“妨害公務”的行為。“醉駕”被發現後抗拒抓捕屬於逃脱責任、逃避處罰的行為,不符合“根據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緩刑適用條件,因此不能適用緩刑。

⑥ “醉駕”行為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不適用緩刑。比如“高曉鬆醉駕入獄案”就是一則典型的“醉駕”入罪案例。2011年5月,著名音樂人高曉鬆因醉酒駕駛機動車,導致四車追尾,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的刑罰。據警方對高曉鬆的血檢結果顯示,高曉鬆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遠遠超過了80mg/100ml的醉駕標準。[5]即使其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但由於該事件所引發的社會影響面廣,不嚴懲不足以平民憤,所以也不可能適用緩刑。

⑦超重、超載又“醉駕”的,不適用緩刑。超重、超載駕駛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超重、超載又“醉駕”屬於即違法又構成犯罪的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用法律

以上就是關於危險駕駛罪是否適用緩刑的依據,您在駕駛的過程中接受相關執法人員的血液酒精含量測試時,不得低於適當的酒精含量。同時若當事人構成醉駕並且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便不能作以緩刑處理。有關部門在檢測的過程中應當保持公正公平的態度執行公務。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