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視居住人員的權利是什麼?
一、被監視居住人員的權利是什麼?
被監視居住人員的權利是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一)被監視居住的權利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被監視居住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具體如下: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適用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麼
(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採取監視居住。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1、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是否採取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法院或檢察院決定。
若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之中,已經掌握了某犯罪嫌疑人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證據,且該證據已經滿足了法定的被逮捕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生活已經不能自理了,此時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監視居住的方式來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在現實生活當中被採取監視居住這樣的一種措施,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遵守規則制度,比如説,沒有經過執行機關的批准,不能夠會見他人,也不能夠與他人通信。當然的監視居住人員也是享有相關的權利的,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性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