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斷標準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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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中斷標準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中斷標準如何認定?

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尋釁滋事罪的中斷:

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行為人在客觀上能夠繼續犯罪和實現犯罪結果的情況下,自動作出的不繼續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結果的選擇。

首先,行為人明確認識到自己能夠繼續犯罪或實現犯罪結果;其次,中止行為的實施是行為人自動作出的選擇;再次,中止犯罪的決意必須是完全的、無條件的、徹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條件的或暫時的。

中止犯罪的主觀原因,有的是懼怕受到刑罰的懲罰;有的是由於他人的勸説而改變了原來的犯罪意圖;有的是良心發現,幡然悔悟,改變了自己的犯罪意圖;有的則出於對被害人的憐憫,轉而防止犯罪結果的出現。犯罪中止的主觀原因,不影響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為。

第一,中止行為是停止犯罪的行為,是使正在進行的犯罪中斷的行為。

第二,中止行為既可以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施。

第三,中止行為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條件,但這種結果,是行為人主觀追求的和行為所必然導致的結果。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這裏的犯罪過程,包括預備犯罪的過程、實行犯罪的過程與犯罪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在這些過程之內實施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行為。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

二、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綜上所述,尋釁滋事罪的表現形式可以有很多,包括了隨意毆打他人、強拿硬要等,如果行為人在尋釁滋事犯罪的過程中,主觀上具有中止尋釁滋事的決意,客觀上實施了中止尋釁滋事的行為,並且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為或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即成立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的,應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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