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組織者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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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罪組織者如何認定?

尋釁滋事罪組織者如何認定?

1、一般在尋釁滋事的犯罪活動中起組織作用的發起人、決策人、操縱人,或者擔負策劃、指揮、佈置、協調等重要職責,或者起到關鍵作用的人,可將其認定為尋釁滋事罪的組織者。

2、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3、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二、犯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已經私了還會判刑嗎?

1、犯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傷已經私了還有可能會判刑、也有可能不會。

刑事案件和解後會不會判刑,要依據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情節比較輕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2、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3、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3、刑事案件中自訴案件、公訴案件針對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是否還會判刑有不同處理結果。

(1)針對自訴案件,自訴人是原告人,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撤回自訴,決定自訴人是否撤訴的因素之一為,自訴人同被告人達成和解。因此,自訴案件當事人私了,自訴人撤回自訴,不會被判刑。

(2)針對公訴案件,公訴人是原告,公訴人系履行國家職權,不會因為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達成和解,而完全不顧案件事實,不提起公訴。而是,被告人構成刑事犯罪的,公訴人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律決定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還是會依據事實和法院確定被告人是夠構成犯罪,是否判刑。只是在被害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且對其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任何人都不得組織他人去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也不得明知他人實施的是尋釁滋事等違法、或者是犯罪行為,依舊參與到這些活動當中去。否則不管是組織者,還是參與者,都有可能會涉嫌犯尋釁滋事罪,若是罪名成立。組織者等起到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會被認定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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