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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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二)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三)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七)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八)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九)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構成要件的,按照該特殊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主體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規定的特殊瀆職罪的主體要件,但濫用職權涉嫌前款第1項至第9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8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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