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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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在一些法制節目中,我們會看到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最終判決時,會採取緩刑的方式。緩刑其實就是特定機構給犯罪嫌疑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在這段期限內對其考察,決定是否適用某種刑罰。那麼使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下面小編根據有關法律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使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 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 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所謂“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決確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雖然是中期或長期有期徒刑,但他具有減輕處罰的情節,判決確定的刑期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適用緩刑。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但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犯罪人尚未適用緩刑,因而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只能是審判人員的一種推測或預先判斷,這種推測或判斷的根據,依法只能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在這兩個因素中,犯罪情節較輕屬於已然之罪的範疇,主 要表明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應當綜合主觀惡性與客觀危害兩個方面加以綜合評判。犯罪人悔罪表現較好屬於未然之罪的範疇,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較小,應當根據犯罪人的罪後各種表現,並適當考慮犯罪人的一貫表現作出評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二、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應該怎麼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由此可見,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時,要嚴格按照使用緩刑的條件執行,只有犯罪分子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有悔罪表現的,才可以考慮適用緩刑。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主觀性惡劣,即便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用於緩刑,這樣的話,就達不到懲惡揚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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