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用農田向哪個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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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佔用農田向哪個部門舉報

非法佔用農田向哪個部門舉報

土地歸國土部門管理,發現違法佔用農田的,應該及時到當地國土所或者國土局舉報,也可以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舉報時應提交基本證據,比如照片、證人等。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法律責任的第三十條規定。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從重給予處罰:

(一)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

(二)超過批准數量,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

(三)非法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

(四)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田的。

二、非法佔用基本農田的處罰標準是怎樣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的規定處罰。

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怎樣認定非法佔用耕地罪

認定非法佔用耕地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着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土地管理、損害了國家和人民利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

因此當發現有非法佔用農田的情況後,應該採用正確的方式積極的舉報,讓有關部門及時的知曉並核實,這樣的話才能對非法佔用者作出對應的處理,根據實際佔用農田面積的大小來處理,如果佔用的面積比較大,那麼還可能會涉及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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